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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滚王勇老师单编弹唱教程第十一集发布音符之声扩展包豪华版V6重磅发布: s670 770 970 775 975 sx700 sx900 Genos Tyros5
楼主: RUAN

PSR-3000 出售 (二手) 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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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2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夫夫 发表于 2005-12-12 23:27:
希望这种收了订金,又取消和对方交易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如果是我卖琴,我宁愿少赚2000元!也不做此等违约之事,否则,以后再想卖琴就没有这么顺利了.


小弟也並非抱持賺錢的心態...也並未違約
如今就算價高者,不買了...他仍舊是可以選擇 要 或 不要,無論他的選擇為何,他所言的  訂金  都仍舊會歸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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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做法确实欠佳,没有确定卖琴给他就不应该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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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2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Show全 发表于 2005-12-12 23:46:
楼主做法确实欠佳,没有确定卖琴给他就不应该收定金!


訂金是他提早要交,我並沒有這樣要求

[ Last edited by 夫夫 on 2005-12-12 at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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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2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弟在 未有其他人出價、未獲知收到訂金 前,便已先言明在先

有意者皆可出價...  讓價高者帶走
本人12/14~12/16赴大陸出差,公司在 深圳市羅湖區笋崗東路 上
如果時間來得及...
我會把我整理過的所有東西全部附贈...以答謝厚愛

請自行往上搜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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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看来台湾和大陆在理解定金的含义上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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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RUAN 发表于 2005-12-12 23:55:

訂金....我也早已告知他隨時可以取回
對尚未成定局的事就已先下定論?
如果您執意如此...請便吧~



訂金是他提早要交,我並沒有這樣要求


当楼主回复要12/13交订金时,我在想在这13号之前一定要交的,早晚都得交,他叫我与深圳赵小姐联系,我与她联系时开始说我可能是在12/12或12/13当面交订金,当时赵小姐告之12/13她有事不在(出差),那我就说在12/12吧,可是我公司恰好在这天会有客户来厂参观,我要迎接又要送回去,根本没空的,所以我在上周六时打电话给她说我将汇款的方式给订金,一来那天我没时间,二来我也可以节省一些开支。后来赵小姐就给我她的朋友的帐号(原因:她没有招行卡,而我在招行办理方便),后来赵小姐问我星期六能不能汇,我说尽量吧,星期六我公司不放假,于是我就在星期天上午办理了。
事情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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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3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木头 发表于 2005-12-13 00:01:
呵呵,看来台湾和大陆在理解定金的含义上有差别

^_^ 也許吧...所以才會急著 下訂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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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RUAN 发表于 2005-12-12 18:20:
目前相關出價資訊如下,提供給有意者先行參考一下
PSR-3000   conika001 ********    *
PSR-3000   cai00570  *********  *** *

PSR-2100     木头    ******** ***     *
PSR-2100       ...



如果这是几位兄弟的真实姓名和真实电话号码的话,请楼主以后不要把会员的个人资料私自公开。这也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本论坛上还没有人这样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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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3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ChinaMoBro 发表于 2005-12-13 00:07:



如果这是几位兄弟的真实姓名和真实电话号码的话,请楼主以后不要把会员的个人资料私自公开。这也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本论坛上还没有人这样做过。

關於此點,首先要致歉的對象是   木头 ,"木头 兄弟,非常的抱歉... 一時失察!"
其餘兩人皆是自己公怖的...小弟僅是集中而已

多謝ChinaMoBro的指教,小弟修正了...也麻煩您上方的帖子也更正一下吧!

[ Last edited by RUAN on 2005-12-13 at 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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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金在大陆的含义就是把这事情定下来了,如果买方悔约不要货了,卖方有权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悔约,除退还买方所付金额外应该赔偿卖方同等金额的损失费,也就是双倍退还,楼主理解成收取定金是定他带不带琴过来,这样理解是不对的,带过来卖给别人那买方付的钱意义又何在呢?
既然彭兄弟已经不要求卖方赔偿,楼主应该无条件尽快退还定金,至于以后有可能还卖给他那是以后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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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RUAN 发表于 2005-12-13 00:07:

^_^


虽然已经谈妥琴了,但如果楼主不说要订金,哪一个买方会主动给你交订金呢,别忘了这时东西还没看到呢。
而当初楼主要我交订金向我说明的是万一我不要的话他就白跑一趟了。
而且赵小姐在电话告诉我,要我最好是在12/12前一定交订金,她说,如果这时我不交说明我还不能确定要,那楼主12到13(出发前)这两天可能一时找不到买主就麻烦了。
今天是楼主运气好,碰到了那个陈先生,我想如果,在他出发还没有第二人与他联系,而这之前只有conika001一个与他谈妥了价格,而我这时尚未交订金,我想他这时应该是最急的。

[ Last edited by conika001 on 2005-12-13 at 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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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3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木头 发表于 2005-12-13 00:14:
定金在大陆的含义就是把这事情定下来了,如果买方悔约不要货了,卖方有权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悔约,除退还买方所付金额外应该赔偿卖方同等金额的损失费,也就是双倍退还,楼主理解成收取定金是定他带不带琴过来, ...


是的~相差不遠,所有的事情是有先後順序的,而不是如同現在這樣全混在一起討論的。
我最初的立意是在那裡的,否則我不會訂在12/13。

如果確實在12/13收了訂金之後而有了其他人出了價....小弟對於道義也略知一二,自會理解該怎麼處理的

[ Last edited by RUAN on 2005-12-13 at 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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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3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conika001 发表于 2005-12-13 00:17:


虽然已经谈妥琴了,但如果楼主不说要订金,哪一个买方会主动给你交订金呢,别忘了这时东西还没看到呢。
而当初楼主要我交订金向我说明的是万一我不要的话他就白跑一趟了。
而且赵小姐在电话告诉我,要我最好 ...

您又誤解了,將琴帶過去對我來說...當然最好是能一舉兩得
一則能彈給同事聽,二是能夠順便賣掉
請您別在為我的琴去處擔心了。
好琴不會寂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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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公开买家和价格资料等我已经对楼主提出了意见,他也做了修改,楼主还是很诚恳的,我不会计较的。
对于楼主和conika001关于定金方面,conika001兄也做了谅解,如果不能交易,楼主应尽力对conika001做些些补偿以取信于论坛所有的朋友,大家在一起毕竟是缘分,
还是希望这次能够取得最后圆满的结局
conika001兄弟宽宏大量,也当帮楼主忙了,既然楼主能多赚点钱你就成全他好了,这才是咱们论坛相互帮助,成人之美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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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RUAN 发表于 2005-12-13 00:19:


是的~相差不遠,所有的事情是有先後順序的,而不是如同現在這樣全混在一起討論的。
我最初的立意是在那裡的,否則我不會訂在12/13。


那请问当我在11号交订金时,你与赵小姐有说过这天不用交吗?非得要在13交吗?而在我交了之后,你们有与我说过虽交订金但琴还是不能完全确定是交订金的人。
然而你告诉我虽交订金但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的前提是:在今天中午陈先生愿意出比我稍高的价格,这样你才说出这句《迟来的告白》,那请问,如果今天或你来深圳之前再没有陈先生也没有第二人时,那《迟来的告白》就永远埋在了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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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3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木头 发表于 2005-12-13 00:25:
关于公开买家和价格资料等我已经对楼主提出了意见,他也做了修改,楼主还是很诚恳的,我不会计较的。
对于楼主和conika001关于定金方面,conika001兄也做了谅解,如果不能交易,楼主应尽力对conika001做些些补偿 ...

說到補償...當獲知提早交了訂金,我也早已提供了補償辦法給conika001,對於之後我也不願多談論些什麼,我只是不希望事情被弄偏差罷了

補償辦法如下:
如果交易未成(別人價高時),所謂的 訂金 必定奉還,也會依情況適度的貼補conika001往返車資的費用

[ Last edited by RUAN on 2005-12-13 at 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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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木头 发表于 2005-12-13 00:25:
关于公开买家和价格资料等我已经对楼主提出了意见,他也做了修改,楼主还是很诚恳的,我不会计较的。
对于楼主和conika001关于定金方面,conika001兄也做了谅解,如果不能交易,楼主应尽力对conika001做些些补偿 ...


这琴要不要我没关系,我在深圳有时公司出差也会到香港的,如果带进来逃了关税不到一万元同样可以拿到,而且还是个原装货。
但我最不能接受的是:楼主说订金是我急着要交的,他根本没有要我交13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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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RUAN 发表于 2005-12-13 00:19:


是的~相差不遠,所有的事情是有先後順序的,而不是如同現在這樣全混在一起討論的。
我最初的立意是在那裡的,否則我不會訂在12/13。

如果確實在12/13收了訂金之後而有了其他人出了價....小弟對於道義也略 ...

conika001兄弟交定金当然是为了自己买琴,决不会替别人交的,也不会因为您带不带琴来交定金,为了自己定下买这个琴交定金的初衷是不能否认的。
大家还是别在这问题上讨论了,最好协商成一个相互谅解的结局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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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3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conika001 发表于 2005-12-13 00:26:


在今天中午陈先生愿意出比我稍高的价格,这样你才说出这句《迟来的告白》


很抱歉...與陳先生無關...
他還沒出價之前,小弟便已經言明在先了!

請自行搜尋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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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一点事弄的这么麻烦,楼主也不差多那点钱,凡是都有个先来后到吧?
这事有点欠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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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还是不要在争论了,既然已经达成谅解就不要在说了,会伤和气的,
毕竟都是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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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3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时光 发表于 2005-12-13 00:46:
唉~一点事弄的这么麻烦,楼主也不差多那点钱,凡是都有个先来后到吧?
这事有点欠妥啊~


錢倒已不是重點,事實真相只有其一,我也不多做渲染
一切尚未成定局,此時此刻善下結論者,妥當否?

本來就是很簡單的事,1.價高者得
                              2.價相同時優先者得     <<<  即 先来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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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论坛不是法律机关,没有裁决能力。不偏袒任何一方,大家自己来看,总结教训,轻信的弟兄们也长点经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人担心断章取义的话,可以去 http://www.hetongfa.cn/html/2004-12-24/20041224111713.htm 自己看。


关于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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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3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謝指導,此一事件已在conika001兄弟諒解下已用不著這些條文了
"至于违约按定金的双倍退还我也不说了,我只要求明天你能原数退还就行了。"
當然,與價高者交易未成時,仍舊會聯絡conika001兄弟的
小弟只做好自己該做的部份,至於 要 或 不要...不勉強

另外我所言的  斷章取義,指的是用 片段片段短消息 湊出的憶測

[ Last edited by RUAN on 2005-12-13 at 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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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RUAN 发表于 2005-12-13 00:58:


錢倒已不是重點,事實真相只有其一,我也不多做渲染
一切尚未成定局,此時此刻善下結論者,妥當否?

本來就是很簡單的事,1.價高者得
                              2.價相同時優先者得     <<&l ...



事实真相和某人的姿态或“渲染”没关系
受钱前就该想好
收了钱表明合同已经成立
就算是订约金
因为别人也有期待利益(比如别人再转手等等)
受钱之后再谈“价高者得“完全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这样等于完全没有商业信誉(甚至有诈骗嫌疑)
如果想拿高价格
完全可以不那么早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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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3 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ChinaMoBro 发表于 2005-12-13 01:14:



事实真相和某人的姿态或“渲染”没关系
受钱前就该想好
收了钱表明合同已经成立
就算是订约金
因为别人也有期待利益(比如别人再转手等等)
受钱之后再谈“价高者得“完全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这样等于完 ...

二手拍賣對小弟來說並不是頭一遭,所以想佔到便宜的,並不太容易。
一切貨真價實,也不欺瞞。
您所了解的是剛好完全相反,小弟並非受錢之後才高談霸王條款

[ Last edited by RUAN on 2005-12-13 at 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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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RUAN 发表于 2005-12-13 01:21:

二手拍賣對小弟來說並不是頭一遭,所以想佔到便宜的,並不太容易。
一切貨真價實,也不欺瞞。
您所了解的是剛好完全相反,小弟並非受錢之後才高談霸王條款



诚信为基础自由买卖,买家卖家都希望自己合适,所以“想占到便宜”的帽子就没必要扣在捧你场的兄弟头上了吧。

问题不在于谁想怎么样,而是谁不按规矩出牌。只再说一次,您想“价高者得”,就别忙不及把钱收了。您顾左右言他,反复强调“货真价实”是另一码事。

自然相信您不是头一回

我拍着自己胸脯说自己一辈子只刻薄过这一次, 您信吗?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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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3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ChinaMoBro 发表于 2005-12-13 01:34:



诚信为基础自由买卖,买家卖家都希望自己合适,所以“想占到便宜”的帽子就没必要扣在捧你场的兄弟头上了吧。

问题不在于谁想怎么样,而是谁不按规矩出牌。只再说一次,您想“价高者得”,就别忙不及 ...

"想占到便宜" 的這句話並非針對任一特定人士所言,您就別把捧我場的兄弟給請了進來呀!
造成訂金提早支付是 兄弟與小姐 之間的問題,我也再說一次"我沒有要求小姐要提早收訂、也不拒絕兄弟提早付訂",而提早支付的 訂金,款項也尚未落入小弟口袋中

對我而言,按规矩出牌為 12/13交訂,12/14~12/16驗貨交尾款
塵埃至今尚未落定,何需急著評斷、裁決?

[ Last edited by RUAN on 2005-12-13 at 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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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RUAN 发表于 2005-12-13 01:51:

"想占到便宜" 的這句話並非針對任一特定人士所言,您就別把捧我場的兄弟給請了進來呀!
造成訂金提早支付是 兄弟與小姐 之間的問題,我也再說一次"我沒有要求小姐要提早收訂、也不拒絕兄弟提早付 ...


如果今天是你交了订金,我是台湾的你,这样做买方的你不会一声不吭吧。
所以有同志说:错了并没有关系,关键需要面对及承认的勇气;
都是有缘来此相聚,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为了一个谎言再去编造另一个谎言。
以上不针对个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让我们共勉。
你就安心地卖钱吧,不要有什么心理压力,我们不要因为不会说话的琴而伤了可以说话的我们之间的和气与友情。
琴没有可以再买,友情失去了再也找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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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封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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