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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懂法律的朋友,帮帮年轻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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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6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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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年轻的电子琴老师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在还不懂什么合同的情况下签了一份合同。(简直是难以想象的合同)下面是简单的情形,希望大家多出主意,特别是一些刚从事电子琴教学的老师一定要引以为戒.

合同大致内容是这样的:合同这样说的:乙方在合同期内兼职,或者合同解除2年内从事与甲方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

现在就是这样的情形,一个星期上30课,(月计120课时左右)车费去掉200块钱车费,只实际拿到600,一节课她只拿到相当5块钱.明显的剥削啊!当初他们说80个学生给500底薪,后来有80了,他们搞工资改革,底薪300,但是因为她胆子太小,所以不了了之 .她签了一年合同,扣了押金,合同说她走后2年内不能从事相关职业,(这个我怎么觉得不对味啊).


如果这个合同上法律是生效的,至少应该在工资上有一个公平的说法,应该每课时最少达到10块钱以上.我看这样的老板简直是剥削!

[ Last edited by 韩清 on 2004-6-26 at 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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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6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韩清,如果您真的愿意帮她,最直接的方法是请律师。个人认为,合同存在恶意欺诈,应该到法院申诉解除这份不合理的合同。必要时请当地的新闻媒体出面,一定会有记者感兴趣的。如果不能解除合同,也要想办法搞臭他,一定要曝光。千万不要害怕,您也怕她就越欺您。可以考虑请律师出面和学校协商。

上法院是最后一招,这个牌留到最后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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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6-2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armada老师.
如果我在她身边的话,我会直接去找她的老板说理的.
我可不怕这样的人,可是我们一个南一个北啊.
我也建议她找律师咨询,可是她胆子小,
不因为胆子小的话可能就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
发到这里也希望朋友多出一些主意,毕竟我个人也没有遇到这样事情.
我觉得这个合同明显有欺诈的成分,只有人家的利益,连一课时多少钱都没有写清楚。这是什么合同啊.合同至少是约束双方的凭据,可是这里只有甲对乙的要求.欺负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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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不主动,我们也没有办法。如果他的经济条件不好,可以考虑申请法律援助。总之,打官司是最后一招。一定要请律师出面,只有律师才知道合同存在恶意欺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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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而且一个从事教学的职业不可能给对方带来损失,不允许从事相关职业这个条款近乎荒唐。

实际上我认为直接走人即可,对方哪里会为了这笔小钱去法院追讨呢,律师费还很高呢,而且法院不一定支持他。如果他想要这样做,也会请教律师,律师会告诉他这合同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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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6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老师简直和韩清老师的猫一样可怜

我也觉得可以直接走人,而且立刻可以从事与甲方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因为首先她这个合同就是恶意欺诈,其次违反这种不合理合同也没什么可怕的,君不见,多少违规合同,甚至欠款或者伤害行为,就是法院判决了,也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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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6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直接走人。这种合同简直是不平等条约,没必要遵守。
就算对方要告,让他告去,法院不会支持这种霸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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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6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当事人自己抓主意吧,韩清老师随时可以把最新进展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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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6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告诉我啊?还有这样一份混蛋合同!简直是欺负人!是恶意欺诈!这样的老板还“慈祥”啊?天啊。简直是一条披着羊皮的狼!!!别再留什么情面了。太欺负人了!别怕!勇敢一点!应该立即离开这个鬼学校!出什么事情我会帮助你的!大家也会帮助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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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6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别提了,这个老师不但胆子小,而且还心软,滥用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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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年轻的老师太善良,太温顺,太柔软。是该拿出勇气的时候了。勇敢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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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8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韩清老师您好: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劳动者的押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视为无效,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于合同内容有分歧时,应当做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根据规定,为了保护商业机密,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离开本单位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内容相同的工作。劳动部的文件规定这个时间最长为3年;

另外河北电视台昨天中午播放了一段节目,记者就某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离开本单位后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工作的事情,记者采访了一位律师,这位律师说,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赔偿,补偿的方式可以是:在合同期内每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但是,这种情况下自己找老板谈或者找一个中间人出面调解一下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祝那位老师快乐!

[ Last edited by sokcy on 2004-6-28 at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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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6-28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sokcy太感谢您了。加分!
我想有您的这个依据我更加相信我的朋友能把事情圆满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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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韩清老师,不必客气。

再补充两句: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后,在仲裁时一般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2、一般来说,劳动纠纷的解决程序是:双方协商 —〉(劳动仲裁)—〉诉讼。其中劳动仲裁这一步不是必须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这样的纠纷,一般开庭前法官也会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

3、仲裁的过程比诉讼简单,但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 Last edited by sokcy on 2004-6-29 at 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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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9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感谢sokcy了。谢谢你为这位年轻的老师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这位年轻老师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了。一切事情都会圆满解决了。再次感谢sokcy!也替我们这位年轻老师感谢sok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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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6-29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传来,哪个电子琴老师已经开始和老板谈辞职的问题了.现在看还没有正面的答复,不过她敢于向哪个单位说走人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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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5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韩清老师,您朋友的麻烦解决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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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5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比较关心这位老师的近况,因为韩清老师最近要忙着学生考级,我先透漏一下吧。她已经递交辞呈了,按合同规定要提前一个月交辞呈,所以她还要干一个月。因为合同没到期(明年2月满一年),所以之前交的1000元押金学校不会退还。她打算好聚好散,等学生考完级,自己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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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5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与公民基本权利相抵触的无效劳动合同

最近出差,刚回来。这个问题很简单:
这个合同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合同约定中对以后择业的限制问题;二是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问题。
其一,合同对违约后择业的限制性条款的合法性问题。除非是保护商业秘密引发的竞争性问题或知识产权,可以就合同解除后的择业做一限制。除此之外,不能通过合同限制公民由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劳动权。合同法有明文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无效(哪怕这种约定是事前双方自愿达成的)。
考虑到你的朋友所从事的职业(是进行电子琴教学,而不是在同一地区利用在该校所掌握的生源资源进行竞争性办学是不是?),可做如下分析:根据有关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经营信息包括: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实际上所有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三要件的非技术信息都可以成为经营信息。但根据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
  (1)、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
  (2)、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可熟悉的技术,还包括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的特别优秀而维持的客户渠道等。
    因此进行电子琴教学这一具体行为,我认为属于与人身有紧密关系的知识,不应该存在保护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本合同中对基本权利限制的这种违约条款是无效的。
其二,违约与合同解除问题。至于违约金,关健是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违约在先,或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存在这些条件,你的朋友可以不支付违约金(或者少支付违约金),有权解除合同。这里面要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完全履约,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这些方面根据合同条款和具体情况判断。
从你所提供的情况看,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工资改革为名,不履行自已应该履行的给付义务,是违约在先,因此,我认为,你的朋友有权解除这份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以违约金。
其三,押金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退还。
有什么问题可以进一步讨论,随时无偿给予解答---像韩清老师对待我们一样的态度。

[ Last edited by zebra on 2004-7-6 at 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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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5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终于出现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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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5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zebra的帮助,我代那位老师向你表示感谢,有这么多朋友的关心帮助,她一定会度过难关的!
还有几个问题想代为请教:之前的80个学生500底薪是口头承诺,合同上只提及每月最低工资450元人民币,乙方应得工资的计算方法以甲方《工资发放制度》为依据。(这个制度很活)
乙方解除合同的话,乙方向甲方交纳的1千元岗位管理金,合同上写的甲方不予退还。(这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吧?)
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只支付最后一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是否合理?)

再次替我的好友感谢zebra,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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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5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口头承诺是无效的。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关于报酬等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必须是书面形式。
但是,不知你所说的《工资发放制度》“很活”是什么意思。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时无效,合同内容显失公正时可以申请由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你所说的很“活”,要看“活”到什么程度。如果不合理而合法,就没有办法,如果“活”到违法的程度,则无效,如果活到不合理到“显失公正”的程度,可以打官司由法院撤销。
第二个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你所说的管理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实质性的管理用途和成本付出时,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变相的押金,应予
退还。
第三,提前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属于雇员的过错的,只付一定比例的工资,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违约金,用人单位这样做符合规定。这一问题,关键是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或合乎合同约定。要以此为前提判断是非。

此外,如果这位老师是进行竞争性办学的话,合同关于限制他(她)择业的条款即便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也应予以一定补偿。但是我坚持我的观点,合同中关于不能从事电子琴教学的限制,应该是无效的,因为这位老师的电子琴基本技能既非因为这一学校而获得,也不存在是一种商业秘密,只不过在办学方式、生源方面可能构成竞争性威胁而已,而这不能做为限制这位老师以基本技能进行教学谋生的理由。这种做法,如上所述,也不符合法理和国际惯例对“商业秘密”保护性理解。但是,这位老师利用已有资源挖原有学校墙角则另当别论。
我的建议是:你朋友提前交辞职报告的做法还是比较有理有节的,最好好聚好散。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不仅是实现公平的武器,在民事纠纷中,更要考虑如何利用法律规定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问题。而不是仅仅追求一种可能仅是呈一时之快的公平感而已。
如果能把押金要回来,走人,自己开班,这是最好的结果。否则可以考虑要回部分押金。这一结果也可以接受。当然,最好找个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支持一下。我不知道工资支付规定有多活,这可能用来做一些文章。走法律途径是需要不菲的成本,但劳资纠纷,一般倾向于劳方的多----在深圳如此。不知当地如何,当地的司法环境也是考虑的重要因素。
听你这么讲情况,你这位朋友的问题不知是否清楚一些?

[ Last edited by zebra on 2004-7-6 at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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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6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zebra写的这些觉得这里真是一个美好的大家庭!谢谢zebra!我的朋友非常非常感动。她会处理好的。主要是之间的关系还好,作为老师,她的目的就是教好学生,其他的都是次要。而且电子琴的技能及教学经验都是她自己总结的,跟学校无关。

[ Last edited by yunduo on 2004-7-6 at 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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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6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zebra对我们这位可爱可敬的老师的帮助。我相信,有我们大家的支持和帮助,我们这位老师一定能突破目前的困境的!也谢谢yundun对你朋友的关心和支持。请yundun朋友多多鼓励你的朋友,让你的朋友更勇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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