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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抡车男”,抡自行车砸倒飞车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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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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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eba.56.com/v/tn-1094181太狠了,纯爷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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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做出这个见义勇为的举动有可能付出代价的!:)

立顶这个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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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这个猛男,这应该属于见义勇为,建议修改法律,属于见义勇为的应该免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不再有见到违法行为的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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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瑾子 的帖子

NB!就这种臭贼,打死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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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悍!遇到这些人就应该先揍个生活不能自理再送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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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值得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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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这位见义勇为的小伙子,有勇有谋
至于法律上的问题,不知道该怎么评价
不够健全的法制,令人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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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

顶,好贴子,宏扬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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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强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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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神一般的 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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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 am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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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治暴 暴治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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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是发生在潮汕地区,估计这俩贼会死的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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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这个猛男,这应该属于见义勇为,建议修改法律,属于见义勇为的应该免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这样我们的社会 ...
包子 发表于 2009-12-23 20:44

强烈支持你的观点!一边提倡见义勇为,一边又用法律来保护恶人,这就是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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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万一要见义勇为者承担法律责任?那真是伤了众人的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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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他个生活部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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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还没遇到过偷抢我东西的 可能长得太寒酸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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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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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7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封为09中国第一纯爷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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